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4执5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峰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何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9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58387.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另被执行人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人民币194408.63元,上述合计人民币894408.63元,扣除执行费11231.77元,余款883176.86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9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93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 娟
书记员 李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