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23民初550号
申请人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木雅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支行的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账户:15×××88)。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德亮
书记员 杜兆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