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7民终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力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浦东路2577号。
法定代表人:翁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2018)黑0715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经黑龙江省华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预算,***已完成的具体施工量为4130个工时,对应的工程款为342769.65元,但黑龙江省华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城市排水及污水治理工程预算总价》并不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进行评估鉴定,亦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对该预算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依据该预算进行判决无法律依据。一审庭审中,***已申请一审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不当。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后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2018)黑0715民初23号;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9.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