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24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浦东路2577号。
法定代表人:翁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欠款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剩余欠款134309.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同意对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724执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荣 华
人民陪审员  袁永壮
人民陪审员  谢 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