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23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浦东路25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7民终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在质保期内,鑫林公司安装的设备多次出现故障、不工作的情况,但鑫林公司推脱并拒绝维修,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三)二审判决作出了安装生化程序包的判决,超出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发公司与鑫林公司于2015年9月8日签订了双丰污水处理工程合同,该污水处理工程已于2015年11月18日投入试运行。但据双丰林业局污水处理厂出具的情况说明案涉设备“从2015年11月投产开始,两座反应池的水帆和滗水器多次损坏,极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水帆和滗水器发生损坏两次。双方对于损坏原因各执一词,龙发公司称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鑫林公司则主张系超负荷使用而导致的,但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案涉设备系污水处理重要组成,设备损坏已严重影响了污水处理工作,造成污水直排。污水处理系民生工程,为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应当就产生损坏原因做出科学的认定,再据此确认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判定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龙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