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831号
申请人: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1Y7U4C
法定代表人:宋迎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召海,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086022736K
法定代表人:许公文,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0321财保39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