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831号

申请人: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1Y7U4C

法定代表人:宋迎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召海,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086022736K

法定代表人:许公文,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0321财保39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