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财保392号
申请人: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新桥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1Y7U4C
法定代表人:宋迎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召海,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信用代码:91230100086022736K
法定代表人:许公文,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凌某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