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891号
原告: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29号新桥商务中心5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1Y7U4C
法定代表人:宋迎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召海,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军,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14楼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086022736K
法定代表人:许公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金,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宇,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大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232L
法定代表人:王乐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坐,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3975130
法定代表人:龚神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仙华,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85162413
法定代表人:单广辉,总经理。
原告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6元,由原告淄博凌霄拜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景诗
书记员吴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