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与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1民初3308号
原告: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后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X1324743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杰,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086022736K。
法定代表人:许公文。
原告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与被告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9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