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1民初3308号之一
申请人: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后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X1324743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086022736K
法定代表人:许公文,经理。
申请人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2520元,由申请人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