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26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抚顺街288号14楼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086022736K。
法定代表人:许公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共计140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财产并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26执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