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21执12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60670.3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00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支付。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760670.35元支付到本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说明同意本案只收取案款本金760670.35元,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则主动放弃,现本院已将案款转支申请执行人***,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本案执行费10007元,已由被执行人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缴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