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42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0********,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办事处恒大山水城24栋1103室原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系***之妻),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0********,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办事处恒大山水城24栋1103室原告:***(系***之妻),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君,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将军镇胜科路二段1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298597。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该公司常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女,1984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4********,汉族,该公司人事部员工,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华府大道一段996号2栋2单元130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部员工,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基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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