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442号 原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10楼9号。 法定代表人:***,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 法定代表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铭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港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842.83元,减半收取162,921.42元,由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