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442号
原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10楼9号。
法定代表人:***,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
法定代表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铭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港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842.83元,减半收取162,921.42元,由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