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509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将军镇胜科路二段1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2985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钟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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