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509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将军镇胜科路二段1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2985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钟 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