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623执保163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2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7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188370.27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8月5日;
二、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以27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1062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8月5日。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