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戴渝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3财保12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重庆海领实业有限公司A区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65545R。

法定代表人:戴魁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军,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红光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320661539。

法定代表人:刘文泉。

被申请人:李祥明,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申请人重庆**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祥明的财产,金额以270,000元为限,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7月31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二被申请人不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用263,656.19元为由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祥明的银行存款,金额以27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邻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