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8023号
 
原告: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426014X1。
法定代表人:魏良志。
被告: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红光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320661539。
法定代表人:刘文泉。
原告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4.79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宏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窦锦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磊
书  记  员    李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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