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6689号
原告:***,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红光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