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6689号 原告:***,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红光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