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荣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
法定代表人和建刚。
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晋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金624824.25元(含质保金262741.21元)及一并支付申请人以贷款362083.04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贷款总额5254824.25元的5%质保金262741.2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仲裁费12430元、保全费4270元、执行费9647元。
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