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6财保337号
申请人:山西国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59号3幢5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瑞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真君,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帅朋,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和建刚,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国昶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950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国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950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建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