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腾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8053号
原告:腾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西村。
法定代表人:李增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高,山西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
法定代表人:和建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腾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 姣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