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803号
原告:**,住山西省芮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芮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住山西省静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山西晋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某,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