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81民初2740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光明大道80号(***城)6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男。 被告:***,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 被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太、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返还顺宇公司代垫款及利息492941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3日,***、***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包工包料),因资金短缺,造成工人讨薪,经有关部门协调,***公司代垫支付工资及部分材料款合计456427元。***、***承诺对垫付的款项于4个月内还清,另按利息2%支付给顺宇公司利息计36514元。顺宇公司垫付4个月后,多次向***、***索要,但***、***以多种理由搪塞。因本工程系***、***共同承包,应由***、***共同偿还。 ***未作答辩。 ***辩称,本案与***无任何关系。***在2021年度是帮顺宇公司(**太)做事,听***公司的吩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20日,顺宇公司项目负责人**太与邬有和、**财经**市城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分别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各一份,协议分别约定:邬有和因承建台上新村11号楼项目钢筋部分,因承包人***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工资,由总承包单位顺宇公司代垫工资89500元,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财因承建台上新村11号楼项目木工部分,因承包人***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工资,由总承包单位顺宇公司代垫工资241275.75元,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022年1月23日,顺宇公司项目负责人**太(甲方)与***(乙方)签订分包人委托施工总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约定: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经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委托甲方垫资。其中城郊镇司法所调解的木工241275元和钢筋89500元、***同意垫付工料费浇砼22100元、吊装工资16600元、临用水电料11952元、施工员工资75000元,合计456427元。甲方同意代垫工资4个月,乙方按月息2%支付给甲方36514元(每月9129元计4个月)。经城郊镇司法所调解及乙方同意支付给施工员工资和水电材料费及农民工工资由甲方支付,作为依据并从结账款中扣除。顺宇公司代垫了上述款项,但***未支付给顺宇公司,****公司代垫款456427元及利息36514元。 上述事实,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分包人委托施工总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账户对账单、***/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关于顺宇公司提出***与***系共同承包人的主张,并提供有2021年10月3日的补充条款证明。经查,补充条款仅有***签名,无***的签名,补充条款未成立,不能证***公司的该项主张。 本院认为,顺宇公司项目负责人**太与***签订分包人委托施工总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依法具有约束力。顺宇公司按委托协议约定代垫了款项,***应依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公司偿还代垫款及利息。顺宇公司诉请***返还代垫款及利息,予以支持。顺宇公司诉请***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垫款456427元及利息36514元; 二、驳回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4元,减半收取计434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