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民初2752号
原告:青涛,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段32号南充光彩大市场一期工程标准商铺三区10幢1-3层18号。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青涛与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