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1142号

申请人: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1112号(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FNAG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段32号南充光彩大市场一期工程标准商铺三区10幢1-3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144653881。

法定代表人:田富强。

被申请人: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5栋1单元15层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DE5X1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545520元或者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54552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545520元,如有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殷奋进

二0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施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