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11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1112号(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FNAG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段32号南充光彩大市场一期工程标准商铺三区10幢1-3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144653881。

法定代表人:田富强。

被申请人: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5栋1单元15层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DE5X1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赣0104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款35455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并于2020年6月12日分别执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账号51×××11-1存款354552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68918.0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直属支行账号51×××88-1存款3476601.92元,实际冻结金额为4505.63元;于2020年6月22日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磐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472096.294元股权。现申请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及其持有的江西磐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472096.294元股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于被申请人四川吉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账号51×××11-1存款354552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直属支行账号51×××88-1存款3476601.92元及其持有的江西磐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472096.294元股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殷奋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施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