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财保77号
申请人: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荆国玉。
被申请人: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35号122室、215-220室、515室。
申请人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镇江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本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人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程 刚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朱云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晁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