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铜山区鑫达钢模租赁站、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0190号
原告:铜山区鑫达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姥庙村。
经营者:周润声,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35号122室、215-220室、515室。
法定代表人:陶巧金,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帅,男,身份信息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铜山区鑫达钢模租赁站诉被告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王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铜山区鑫达钢模租赁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山区鑫达钢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山区鑫达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弛
书 记 员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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