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136号
原告: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35号122室、215-220室、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4829962N。
法定代表人:陶巧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兵,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MQ43L44。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公司)与被告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华苑公司诉称,1、判令鼎兴公司立即偿还其公司工程款1748370.56元和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判令鼎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08日,其公司与鼎兴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其公司施工鼎兴公司发包位于来安区域王桥路的景观工程,此后其公司按双方约定进行施工,该工程已于2020年8月11日移交鼎兴公司,但鼎兴公司尚拖欠该工程的工程款145177.23元。2018年5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其公司施工鼎兴公司发包位于来安区域华夏大道北段的景观绿化工程,此后其公司按双方约定进行施工,该工程已竣工并已移交鼎兴公司,但鼎兴公司尚拖欠该工程的工程款1124723.59元。2018年5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其公司施工鼎兴公司发包位于来安区域华夏大道北延的景观工程,合同约定价格为2731599.49元,此后其公司按双方约定进行施工,该工程于移交鼎兴公司,最终价格为1837329.02元,截止目前鼎兴公司尚拖欠该工程的工程款91866.44元。2019年,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其公司施工鼎兴公司发包位于来安区的景观工程,合同约定价格为460111.45元,此后其公司按双方约定进行施工,原告已施工的该工程已移交被告,最终价格为337762.61元,截止目前鼎兴公司尚拖欠该工程的工程款85116.18元。2019年,双方约定由其公司施工鼎兴公司发包位于来安区的景观工程,约定价格为1386125.75元,此后其公司按双方约定进行施工,其公司已施工的该工程已移交鼎兴公司,截止目前鼎兴公司尚拖欠该工程的工程款12569.19元。其公司多次要求鼎兴公司支付,鼎兴公司却一直拖欠,故诉讼。
鼎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华苑公司诉请的是合同纠纷,即是追索合同欠款。其公司是华夏幸福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相关通知,本案系对其公司追讨欠款,因此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苑公司依据与鼎兴公司达成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鼎兴公司施工位于来安区域建设工程,并依据结算协议主张工程款,该纠纷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来安县境内。因此,本院对华苑公司诉鼎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有管辖权。故鼎兴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世予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余东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娟
书 记 员  陶珊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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