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财保325号

申请人:***,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

被申请人: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陶巧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2466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824660元,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2466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缪晓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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