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23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特23号
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胡友华。
被申请人:***,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第三人: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35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陶巧金。
第三人:江苏银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华邦国际西厦1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闫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银宝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 娟
审 判 员  高 翔
审 判 员  王慧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钱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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