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逸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逸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287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30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逸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街道大巷口****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792485B。
法定代表人:封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逸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86元,减半收取计993元,由原告
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