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逸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和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逸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6民初1541号
申请人:泰和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和县塘洲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娟,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和县文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封舒,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泰和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财产保全金额为469089.56元。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和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69089.56元的财产,期限为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建华
审 判 员  刘玉珍
人民陪审员  杨学愿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