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725民初881号
原告:崇义县关田镇***建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5MA38FTHX9D,经营者:***,经营场所:赣州市崇义县关田镇关田街。
被告:***,男,1996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
被告:江西逸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39BK4A2E,负责人:***,营业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关田镇关田村中心组45号。
被告:江西逸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792485B,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街道大巷口109号2幢3-2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义县关田镇***建材店与被告***、江西逸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江西逸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23年7月7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义县关田镇***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091元,由原告崇义县关田镇***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