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裕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裕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172号
原告***,1965年9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鹿*,1974年7月8日生,住镇江市。
被告南京裕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71579394M,住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丁明辉诉被告**、南京裕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薛鹏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