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泰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肥市星月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24民初3661号 原告:***,男,199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星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天使苑铂金时代20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23409U(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亮,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泰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东大街锦湖苑办公楼5楼504室、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075899XR(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星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建材公司)、六安泰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市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星月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亮,被告泰和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44578.4元(医药费15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天×40元=880元、营养费90天×40元=3600元、误工费180天×180元=32400元、护理费60天×135.54元=8132.4元、车旅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90元,合计144578.4元,已付22000元,剩余122578.4元),因后续治疗费用尚不能确定,暂不主张。 ***辩称:***摔伤属实,但是他是在工程完工后返回工地拿手机过程中不慎摔伤,自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部分诉讼请求过高;***与***同工同酬,不是工程承包人;已经垫付了医疗费8000元。 星月建材公司辩称:与泰和市政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不含安装,应泰和市政公司要求,星月建材公司帮忙找到***安装,不认识***,***受伤与星月建材公司无关。***本身有过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部分责任。在***治疗过程中,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4000元,应予返还。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连带责任。 泰和市政公司辩称:***摔伤属实,但是他是在工程完工后返回工地拿手机过程中不慎摔伤,自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部分诉讼请求过高;关于***诉讼请求存在冲突的地方,该次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伤残鉴定第二项治疗终结或者病情稳定后,故诉讼请求主张残疾赔偿金就不能再主张后续医疗费。本案责任主体,如果***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不承担责任;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根据*****的状况,其至少付30%的责任;关于连带责任,泰和市政公司与星月建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鉴于星月建材公司熟悉该物料施工安装单位和业务合作关系,泰和市政公司委托星月建材公司代为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如果***承担责任,星月建材公司负连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对泰和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泰和市政公司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包金寨县桂花苑项目部分工程后,购买星月建材公司近12万元消防材料,并口头要求星月建材公司找人安装,但是未约定安装费用也未支付安装费用。 2020年5月,星月建材公司找到***施工,***又约来***、***、***做工。***支付***每日报酬170元。 5月23日22时许,***使用的手套受潮,***告知***进入负二楼从车上拿来新手套,顺便取回***自己遗忘的手机,不料在黑暗中摔伤。 ***被及时送往金寨县中医医院,被诊断为骨折病,6月13日出院,花去医疗费15658元。9月12日、11月22日复查共花238元。 ***治疗期间,星月建材公司通过***垫付14000元,***本人垫付8000元。 经***申请,受本院委托,***的伤情被安徽龙图***定中心2020年12月2日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鉴定费2090元。 上述事实,有出院记录、DR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用单据、医疗费发票、情况说明、购销合同、***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的劳动报酬由***按照每天170元支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星月建材公司找到***施工,没有签订合同,但是也不直接向***、***、***支付报酬,在***摔伤后通过***垫付医疗费用,可以推定星月建材公司与***是分包关系。泰和市政公司购买星月建材公司消防材料,并口头要求星月建材公司找人安装,属于委托关系。泰和市政公司作为施工企业没有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星月建材公司没有寻找有资质的企业,***明知没有施工资质进行施工,***自己不注意安全,对***受伤均应承担适当责任,三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辩称部分理由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的各项损失认定:医药费15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天×40元=880元、营养费90天×40元=3600元、误工费180天×170元=30600元、护理费60天×135.54元=8132.4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90元,合计142778.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35694.6元,已付8000元,还应支付27694.6元; 二、被告合肥市星月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5694.6元,已付14000元,还应支付21694.6元; 三、被告六安泰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5694.6元; 上述款项均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被告***、合肥市星月建材有限公司、六安泰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原告***、被告***、合肥市星月建材有限公司、六安泰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3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如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