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16513号
原告深圳市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安置工业园99号A单元207、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88679P。
法定代表人郑海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鸿,系原告处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禧,系原告处办公室主任。
被告**。
原告深圳市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鸿、许百禧、被告**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8年12月1日。
二、工资标准: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10000元,试用期满于2019年2月份始,月工资调整为11000元。
被告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0600元【计算方式:(10000元+10000元+11000元+11000元+11000元)÷5个月】。
三、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2019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作出《员工辞退通知书》。被告最后上班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连续工作时间为5个月。
仲裁委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600元,双方对此均未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项裁决的认可,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600元。
四、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原、被告事实上已签订简易劳动合同,2019年11月30日,被告入职办理了入职申请表,约定了工作内容为预算员,约定了试用期时间、劳动报酬,该表有被告签名和原告法人代表签名,具备劳动合同主要功能。原告提交了入职申请表、招聘员工审批表、转正申请表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险防护。本案中,原告并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将劳动合同交于被告一份。原告提供的入职申请表、招聘员工审批表均未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故原告主张入职申请表即为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直至被告离职时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应从2019年1月1日起算,具体数额以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应得工资为准。原告应支付被告上述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000元【计算方式:10000元+11000元+11000元+11000元】。
五、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
六、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6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0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600元;
二、原告深圳市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子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