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8民初4426号
原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双阳乡白果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8745333475J。
法定代表人:***,系该乡乡长。
被告: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万兴金地汇商业街B区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9499790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