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416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 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柱,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水利局,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 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8MB15033045。
法定代表人:刘超,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乾润,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万兴金地汇商业街B区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94997904G。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
原告***与被告巫溪县水利局、第三人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9.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佘妮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蹇和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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