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寿,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万兴金地汇商业街B区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94997904G。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伟,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 祥
书 记 员 杜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