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38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明,重庆市巫溪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万兴金地汇商业街B区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94997904G。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胥仲伦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贺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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