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8民初4485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