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8民初4485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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