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民初5714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宁夏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兵、邱双成,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红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陆振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红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实收56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罗 娟
人民陪审员 陆燕
人民陪审员 雷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郭菁
书 记 员 陈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