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红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2896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刘某1,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安某,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严某,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马某,男,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刘某2,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实际收取1592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 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建红
书记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