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502执14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下河公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83994M。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远腾集团保山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正阳南路**号(建行办公楼**层)。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30505025631912425。
法定代表人:符光明,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云南远腾集团保山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云0502民初1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云南远腾集团保山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款150万元。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云南远腾集团保山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行内的存款,后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该笔款项属于贷款保证金账户,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驳回后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表示在异议之诉期间与被执行人再行协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审判长 : 杨 宇
审判员 : 连 波
审判员 :聂江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宇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