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民初5244号
原告: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下水河公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83994M。
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楠,女,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剑,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保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6M9G74。
法定代表人:段军。
原告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4元,减半收取4817元,由原告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自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