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执3029号
申请执行人: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下河公路段北侧保山天然气门站。
法定代表人:朱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83994M。
委托代理人:高亚楠,女,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义乌国际商贸城-商墅**。
法定代表人:郭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950392。
委托代理人:蒋斌润,女,1996年3月22日生,汉族,保山市施甸县人,住施甸县。
关于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云0502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款3566600元、律师费10000元;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166元。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用余额,且均有冻结信息;其名下无网络资金账户;其名下有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北六环以北五宗土地,保国用(2012)字第××号土地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隆国用(2012)字第××号土地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首封,保国用(2013)字第××号、(2013)字第01514号、保国用(2013)字第××号土地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其名下有云M×××**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云M×××**尼桑牌小型汽车一辆、云MMH6**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云M×××**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以上车辆均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对以上车辆进行轮候查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35766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聂江涛
审判员 陈辅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