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50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下河公路段北侧保山天然气门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83994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义乌国际商贸城商墅**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宏,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执行人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云0502民初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按照调解书第一项第一条的内容“2018年5月30日前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整”履行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云0502民初136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由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整”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宇
审判员连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