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781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莫维新,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2室287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莫维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劳人仲案终字(2022)24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案款462321.33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意向,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并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意向并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属其对权利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781执169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